近日,海門法院被江蘇高院確定為“相當於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的試點工作”。以此為契機,海門法院正式啟動審理“個人破產”案件。
所謂個人破產,是指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個人。經債務人、債權人申請,法院裁定宣告其破產,清算、分配財產或者調整債務。在滿足一定條件後,他將還清剩餘債務。我們應該安排免責制度。個人破產試點工作將為誠實守信但面臨經營風險的市場主體和個體企業家提供機會,最大限度地鼓勵和保護個體企業家的商業信心,最大限度、更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日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我院擬出臺《個人破產案件審理辦法》,以期進一步完善個人破產案件操作規則,促進試點工作順利開展。